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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泰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管理办法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永泰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管理办法
作者:未知    教育法规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982    更新时间:2009-3-3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樟教[2006]217

     永泰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舍管理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办中学、小学、幼儿园(以下所指学校均为公办学校)校舍的管理和维护,确保校舍安全和合理使用,延长校舍使用年限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
第二条 中小学、幼儿园校舍,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、土地及附着地面的固定设施,其他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运动场地、道路、林木、池塘沟渠及周围对外通道,校办工厂、一校一地和植物园地等,以下概称校舍。
   
第三条 中小学、幼儿园校舍系国家公共财产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。

第二章 校舍的权属

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的学校校舍,各级政府(包括农村区、乡人民政府、人民公社)拨给学校使用的公房和其他房屋,各级政府拨款兴建、征用、购买的校舍,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拨给或支持学校建造的校舍,学校以勤工俭学收益或多渠道筹措资金兴建的校舍,产权均属国家所有,由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长期使用。
  第五条 农村学校的校舍,除第二条所定范围外,凡历年社队集体兴建的校舍或主要由社队集体集资所建的校舍,其产权属国家所有,由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长期使用。这类校舍,社队集体不得随意将其改作与教育无关的用途。今后农村学校校舍的修缮和修建,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,校舍的权属不变。
  第六条 学校校舍中土地的权属,均遵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条关于土地权属规定执行。

第三章 校舍的管理和维护

第七条 校舍主要由学校管理,教育局应帮助学校搞好校舍建设规划,要定期检查学校房屋的安全情况,指导学校搞好校舍修建和养护工作。对于学校内的历史文物、古建筑、古树珍木等,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学校管理好。
  第八条 学校对本校校舍的管理和维护负有直接责任。每所学校都应有专人负责校舍的管理和维护,都应建立全面的校舍档案,校舍档案一般应包括:
  1.校舍总平面图(一般应按一比五百的比例测绘)。图上应标明校舍的“四至”,全部土地面积、房屋建筑面积、运动场地、道路、绿化园地以及每幢房屋的编号及名称。校舍“四至”,应附有关单位认可的证明。做到校舍“四至”明确,产权分明。
  2.各幢房屋的平面图及情况说明书。说明书应说明每幢房屋的名称,建设年月,结构,层数,建筑面积,工程造价,水、卫、电等设备情况,适宜用途,质量情况以及历次维修等资料。
  3.各幢房屋的施工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。
  4.运动场地的施工、竣工图及有关资料。
  5.全校给排水系统,照明及动力线路系统,电讯线路系统图及有关资料。
  6.历年校舍的增减情况及说明。
  学校除建立校舍档案外,还应将全部校舍编入固定资产清册。校舍档案及固定资产清册除学校存档外,完小、初小、幼儿园应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乡镇中心小学、县教育局一份。

第九条 学校(包括停办或合并学校)不得随意变动校舍的使用方向,并要严格控制非教学用房面积。任何学校不得将教室、实验室、图书阅览室、学生宿舍、饭堂、运动场地等直接服务于教学和学生生活的用房(用地),改为工厂、仓库或家属宿舍。必须改用时,应报经县教育局批准,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。
  第十条 学校不得擅自转让、出卖或出租(借)校舍。任何单位和个人,都不准挤占学校校舍。如发生挤占情况,学校要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县教育局,由当地政府和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。
 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要对校舍安全负责。要经常注意做好校舍的维修和养护工作,确保师生安全。要克服“重建轻修”的思想,发扬艰苦创业精神,努力延长各种建筑物、构筑物的使用年限。对于房屋上起承重、拉结或支撑作用的屋架、墙壁、拉杆、支柱等,不得任意拆除或凿动。发现有危险房屋的,应请有资质单位鉴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,危房一经鉴定,在未采取措施前,应停止使用。
  第十二条 学校应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校舍的教育和安全教育,建立和健全校舍管理、值班护校、安全防火、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。要发动和依靠全体师生,经常保持学校环境的整齐洁净,搞好校园的植树绿化工作。
  第十三条 学校发生房屋倒塌或失火等严重事故,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、县教育局及有关部门,起动抢险应急预案,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。当地政府、县教育局及有关部门立即派人配合抢险并查处事故原因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四章 附 则
 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、职专、幼儿园,各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制订实施细则。
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永泰县教育局

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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